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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联企业之间跳槽,算连续订立合同吗

摘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即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案例

  甲、乙、丙同属于一个集团下的关联企业,均为独立法人。李三2008年入职甲公司,任客服。合同期满后,又入职乙公司,任营销经理。乙公司合同期满后决定终止。李却表示:自己与集团所属的企业连续订立了2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已经具备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不同意公司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

  答案

  答案是:有争议。但建议企业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在法庭上引用本文中的法律依据作抗辩理由,主张不连续计算。

  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且没有......法定解除情形的,当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述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在同一用人单位内”的年限和次数达到了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劳动者经常在不同关联企业之间变换劳动关系。为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但是,对于“劳动者在关联企业之间变换劳动关系归属的,劳动合同订立次数是否连续计算”这个问题,包括条例在内,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劳动者在关联企业之间变换劳动关系归属的,劳动合同订立次数可以不连续计算。理由如下: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草案制定过程中曾考虑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劳动合同订立次数也要连续计算。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后,有关次数连续计算的规定并未保留。这充分表明,立法者的立法原意便是否定了“次数连续计算”的想法。

  但是有两种情形下,劳动合同订立次数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应连续计算:第一,非因劳动者辞职等原因,总公司与分公司,或分公司与分公司轮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由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的实质并未发生变化,只是主体发生变化的。

  对于上述这两类情况,个别地方法规已经作出明确的规定。比如粤高法发[2008]1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即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即使没有规定的地方,法院也很有可能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理由认定变更劳动关系无效,故次数应连续计算。

  本案中李三的情况属于合同到期终止没有续签,而是到了另一个公司另谋高就。尽管两个公司属于同一集团,但却是两家独立公司。李三不是在甲公司升迁的,表明如果李三留在甲公司,可能不能获得去乙公司的利益。所以甲乙并非串通损害李三的利益,而是李三为了自己的利益主动“跳槽”的。所以李三要求劳动合同订立次数连续计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来源:三茅网,作者:曹中勋

内容来自:三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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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跳槽 合同
文章标题:在关联企业之间跳槽,算连续订立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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