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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及实例

摘要: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及实例

  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及实例

  非试用期的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答案:错。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

  两句话区分了两种情况:一种是试用期,一种是不在试用期的。

  两段期间的解除,如果按照规定是有区别的。

  第一、通知期限方面的区别:试用期是提前三日,非试用期是提前三十日。

  第二、通知的形式有区别:试用期写的是通知,非试用期写的是书面形式通知。

  所以非试用期的劳动者应该是书面通知,在题干中,写的是通知,所以,答案是错。

  【试用期要点】

  从法条的规定来看,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是需要提前3日。对于通知形式,并没有要求一定要用书面形式。但在实践中,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口头提出解除通知后,单位最好要想方设法让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是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的。比如在离职交接表单上让劳动者注明离职原因是劳动者自己辞职的,甚至于让劳动者写一份书面的辞工书交给单位,以证明是劳动者自己辞职。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单位说劳动者自己辞职的就没有依据了。

  【非试用期】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但往往单位在实践中会遇到一些情形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比如下面的几个特殊的情形:

  【案例】

  法律规定劳动者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也知道法律上的这个要求。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了,他写了一个辞职信,用人单位也收到了,单位认为你都想走了,也就不需要再留你了,不要求员工做满30天,要求员工提前离开,甚至于今天就让劳动者走。收到劳动者的书面通知,立刻结算工资办理交接马上走人,这样做是否可以?算不算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解析】

  这个问题在实践还是有一定争议的。

  【主流观点】

  用人单位可以这样操作,不属于违法解除。

  法律之所以规定劳动者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是基于用人单位的利益考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要重新招人;双方要办理交接,这些都需要时间去做。所以法律规定劳动者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义务。

  既然是劳动者的义务,相当于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权利。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这是最正常的理解。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可以放弃他的权利,这是目前比较主流的观点。

  【非主流观点】

  当然有主流的观点就一定有非主流的观点,有一小部分人认为: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

  这种观点认为,提前30天通知解除,固然是劳动者的法律义务,但提供劳动,也是宪法和劳动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而且,劳动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天通知单位了,劳动合同将于30天期满时解除。在30天通知期届满前,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劳动者要求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有何不可呢,单位又有什么权利和依据拒绝劳动者提供劳动呢?

  【案例】

  实践中也有一些比较特别的劳动者,他提交辞职信上面直接就写明最后工作日是一个月之后。如今天是9月15日,劳动者写上最后的工作日10月14日,如果是这样写的,单位今天9月15日就让劳动者走,行不行?

  【解析】

  目前比较主流的观点认为不行。因为劳动者写明最后的工作日期是10月14日,也就是说劳动者已经明确了9月15日—10月14日之间双方是有劳动关系的,这种情况下让劳动者马上走人可能就涉嫌违法解除了。

  【金点子】

  在实践中建议将此类事情转化为劳动者提出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来处理。也就是说可以通过签订解除协议的形式或其他的一些书面形式。比如在单位的一些离职交接表格上体现出是劳动者提出的、双方今天就解除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出来。经过这么一个转化,就不会认定为是单位违法解除了,单位今天让劳动者走也就没有任何问题了。

  【注意点】

  作为劳动者要注意,写辞职书时一般不要写为辞职申请书。

  法律规定的是通知,这里就有一个问题:这个辞职通知需不需要单位批准才有效力?

  【解析】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只要劳动者单方作出的辞职意思表示并通知到单位,就可以发生劳动关系解除的效力,辞职并不需要以单位的批准作为生效要件。

  但是,目前90%以上的单位就劳动者的辞职,都设置了管理上的审批程序,也就是劳动者辞职应当向部门主管或人力资源部提出,经审核后完成离职程序。这种操作惯例给劳资双方都形成了误导,认为劳动者辞职未经过批准,劳动者就不能离开公司,即使离开了,劳动关系也没有解除。

  其实,从法理来讲,不论写成辞职通知,还是辞职申请,这个都不需要批准,只要过了30天,双方的劳动合同就可以解除。

  【BUT】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案例的裁判者就有另外想法,认为辞职申请书可以理解为劳动者提出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既然提出申请,解除合同双方需协商一致,即双方都同意,如果单位没有批准,即为单位没有同意,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就不能在30日后走。

  【建议】

  写辞职书时,写成辞职通知书,尽量不要写成辞职申请书,怕遇到一些和尚把经念歪了。

  【案例】

  劳动者发出通知后反悔的问题:

  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发出通知书满30日可以离开单位,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发出通知后说一个月之后解除合同,但过了十天半个月,劳动者想了想,说自己冲动、考虑不周、不想走了,就想要回辞职通知书,说不走了,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主流观点】

  不能反悔。

  主流观点认为通知是一种形成权(单方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称为形成权),按照形成权的理论,形成权行使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撤销,否则会影响民事关系的稳定性。因此。在劳动者已经通知了单位的情况下,通知就有了约束力,是不能反悔的。

  有的单位听说员工要反悔,就马上把通知书找出来。在通知书的后面加一句同意,意思我已经同意你辞职了,这种情况也是很常见的,哈哈。

  【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仅适用于江苏地区。

  《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2007年12月

  十二、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31条规定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反悔,是否有权撤回已递交的通知?

  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十日期限未届满前,劳动者辞职行为没有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故劳动者可以撤销辞职行为,撤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用人单位如在三十日内已与劳动者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或已对工作重新作出了安排,及其他难以撤销的准备工作,免除了劳动者工作满三十日的义务的,应视为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辞职,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已协商达成一致,应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无权撤销辞职行为。

  【案例】

  关于反悔的话题,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即劳动者提出通知时没有觉得自己有什么问题,但过了一二个星期之后劳动者发现怀孕了;此时劳动者觉得这种情况下离职的话不好找工作,就不想走了,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要反悔的话,怎么办?能不能反悔?

  【解析】

  一样不能反悔。

  劳动者提出辞职时不是基于不怀孕才提出辞职的,就是说辞职与怀孕或不怀孕没有任何关联,没有法律规定怀孕的辞职是无效的,这种情况下应该支持单位。

  【BUT】

  实践中也有一些裁判案例,对于这种情况支持劳动者。这个是从女职工的保护角度出发,也就是实践中对于一些特殊的事情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的处理结果。这种情况下的处理不一定有比较严谨的法律依据,更多体现了一种裁判者的价值取向。裁判者可能觉得这样处理可以更好地促进和形成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因而支持劳动者

  【新的问题】

  随着电子化的发达,劳动者通过OA、电子邮件、微信或QQ等电子方式辞职的现象越来越多,那么,OA、电子邮件、微信或QQ的辞职有效吗?

  【解析】

  从法律来说,OA、电子邮件、微信或QQ,这些都是电子数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的要求的,但是,采用这样的形式提出辞职,在证据上会有一定的风险,因为,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实践中要采信,需要作出大量的基础工作,所以,还是建议采用纸质文件会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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