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沈某在国内某名牌大学研究生毕业后,到深圳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在研发部任职。入职后,公司办理了深圳户口,公司为了留住员工,与沈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10万元的高额违约金。约定如果沈某在5年合同期限内辞职,则要向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才能离开。工作了3年以后,沈某已经成了公司的技术骨干,并负责公司部分重点项目的技术攻关。尽管技术水平上去了,但公司却没有给沈某调薪。为此,沈某一直想辞职,又担心支付违约金。如果不辞职,则又不甘心现在的待遇。
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员工户口调动签订违约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
【本案评析】
员工户口调动签订违约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违约金一直是用人单位结束劳动者跳槽的主要方式,劳动合同立法就是针对这样的问题,在立法上对用人单位进行了限制。《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非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过专业技术培训,约定过服务期,或者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用人单位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该规定从根本上改变了用人单位留住员工的方式。因此,《劳动合同法》生效后,沈某与该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规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禁止性规定,是被认为无效的。因此沈某辞职就不用担心违约金的问题。
来源:i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