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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拖欠工资,员工额外要求支付“两金”,合理吗?

摘要:老板拖欠工资,员工额外要求支付“两金”,合理吗?

   案例背景

  李某前不久到某饭店上班,约好月薪2500元,一个月支付一次,可工作了三个多月,老板以经营不景气为由,一直没开工资。饭店天天不空桌,收入还可以。老板不开工资的用意,在于以工资牵住她,怕她跳槽。李某忍无可忍,于是提出辞职,并提出了加付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请求。请问她的“两金”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例解析

  用人单位不及时给劳动者开工资,面临支付补偿金和赔偿金的问题。“补偿金”和“赔偿金”,“两金”来自两个不同的法律规定,符合同时适用的条件,可以同时适用。就“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就“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但这个前提是劳动者必须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不可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受理而直接要求这个赔偿金。

  因此,李某的相当于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可以得到支持,在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受理后,饭店老板仍未按期支付其工资的,相当于应付工资的50%~100%的赔偿金也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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