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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判定及鉴定对鉴料的要求

摘要:商业秘密的判定及鉴定对鉴料的要求
(一)商业秘密的判定
1、商业秘密的四大要素: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1)不为公众所知悉
 商业秘密主要是以秘密状态维持其经济价值,一旦公开,其经济价值就会完全或者部分丧失。
 并非所有公开了的信息就一定不具有商业秘密:一种信息中所包含的组成要素以及这些要素明确的排列组合如果不为公众所知,这些要素及其排列组合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
①商业秘密特性:它的秘密性并不是绝对只属于权利人
在某些情况下,商业秘密并不专属于权利人,从形式上,该信息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知悉,但并不能由此否认该信息是商业秘密。会有一下几种情况存在:
多人同时拥有同一商业秘密:独立多重发明
商业秘密的使用与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开。

(2)价值性和实用性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通过对商业秘密的使用,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实用性是指它必须能够用于生产、贸易或用于管理,并能产生积极的效益。

(3)保密措施
采取保密措施是相关信息能够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
①采取了保密措施
根据司法实践,权利人只要采取了下列措施之一,即认为采取了保密措施:
是否建立了保密规章制度;
是否与相对人或职工签订了保密协议或提出了保密要求;
 涉及商业秘密的特殊领域是否采取了适当的管理或警戒措施;
 其他为防止泄密而采取的具有针对性及合理性的保密措施。
②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相对人一般有三类:
 内部员工
 交易对方
 与原告无合同等任何直接法律关系的第三人

2、商业秘密案鉴定提交鉴定材料的要求:
(1)检材要合法获得
(2)送检材料中要由权利人提出秘密点
(3)符合商业秘密要素的材料
内容来自: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
本文地址:http://www.iccsz.com//Site/CN/News/2012/11/25/20121125232416647243.htm 转载请保留文章出处
关键字: 商业秘密v
文章标题:商业秘密的判定及鉴定对鉴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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