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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黑客”非法入侵电脑窃取商业秘密获刑罚

摘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告人陈仲天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雪梅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32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告人陈仲天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雪梅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李雪梅与被害公司江苏某生态农林有限公司存在生意上的竞争关系。2011417日上午,被告人陈仲天、李雪梅未经该公司同意,擅自进入公司研发部办公室,在员工钱某的办公室电脑上利用非法获取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计算机信息系统,浏览并复制了该公司成本管理软件及相关数据。

  因复制下来的成本管理软件无法连接该公司数据库,418日,被告人李雪梅又从公司员工秦某处借到一台外网笔记本电脑并交与陈仲天。陈仲天从这台笔记本电脑上获取了成本管理软件的外网设置参数,从而成功登录至公司服务器数据库,复制到数据库查询语句30多个文档及6个数据库字典。两日后,该公司发觉含有公司大量商业秘密的成本管理软件被非法浏览复制,不得不将服务器关闭,同时增加软件设备并进行升级维护,导致各项经济损失近5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雪梅与被害公司达成赔偿协议,承诺赔偿人民币50万元。考虑两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李雪梅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本案中,两被告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确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这两被告人并非采用多么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手段,而是通过使用公司内部人员电脑,非法获取被害公司软件信息。本案提醒广大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保护企业商业机密、信息安全时,不仅要提升硬件设备水平,经常更新升级软件系统,采取保密技术措施,同时要加强内部人员管理,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同时也要对员工进行相关法规的培训,完善设备使用监管,不给不法分子可趁之机。(文中人物为化名)

内容来自:东方法眼 戴琳c
本文地址:http://www.iccsz.com//Site/CN/News/2012/03/12/20120312024806144500.htm 转载请保留文章出处
关键字: 商业秘密v
文章标题:两“黑客”非法入侵电脑窃取商业秘密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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