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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後,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摘要:员工离职後,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企业员工跳槽,企业不但面临着人才的流失,更往往意味着丢失了大量的有效资源,比如:商业秘密、人力资源、客户资源┅┅针对这一现象,尤其是员工离职後,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资讯和经营资讯。对於商业秘密的保护,纵观国内外的经验,主要是采取制度化手段和法律手段两种措施。
    所谓制度化手段,主要是指在公司内部建立一整套较为缜密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譬如,企业的财经保密制度、人事保密制度、重要客户资源保密制度、技术秘密保护制度┅┅采用制度化手段,至少有几点好处:一、可明确界定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让员工自觉保守商业秘密;二、商业秘密制度化,员工负有对企业商业秘密的默示保护义务,一旦发生员工非法获取、使用、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在诉讼中,企业也较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增加胜诉的几率。但在制订保密制度的同时,一定要兼顾企业内部资讯的沟通,尤其是在当今这种资讯爆炸的时代,如果保密过度,不注意与员工的沟通,势必会引起员工的反感,保密的目的没达到,反引起员工的不满,影响企业发展。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性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虽都有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论述,但毕竟是浮光掠影。《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迄今我国保护商业秘密最重要和直接的法律,其第十条明确了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应当承担的责任。笔者认为,以上两部法律对企业解决员工离职後商业秘密的保护具有代表性意义。前者从合同责任角度,起的是预防作用;後者从侵权责任角度,起的是补救性作用。
    结合这两部法律,笔者认为企业应当从以下两方面解决员工离职後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
    一、从合同责任角度上讲,企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保护商业秘密条款。这种条款应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员工在职期间的约束,这一点不必过多阐述;重点应放在对员工离职後的约束。针对後者,有两种解决方式:一是在合同条款中直接规定员工在离职後多少年内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披露(等)商业秘密,并明确违约责任。这种方式目前广为采用,其好处是:权利义务明确,易为企业、员工接受,执行难度相对较小,对企业各类员工都能适用,易於人才流动,各国对这种方式都较为支援;第二种方式是竞业限制──即规定离开企业多少年内不得到竞争对手处从事同类工作。
    二、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来讲,员工离职後,其行为或其接收单位对企业的商业秘密构成了侵权,补救途径主要有三种:工商行政机关查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提起侵权之诉。要提起侵权之诉,重点在於必须有以下构成要件:一、原告有商业秘密存在;二、被告对有关资讯没有合法的使用权;三、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四、被告主观上存在过失;五、被告行为产生损害结果。而要想胜诉,关键在於举证,因为在商业秘密侵权之诉中,原告一般仅能证明被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但对获取到什麽程度吃不准,而且出於保护企业利益的原因,原告如果在诉讼一开始就将商业秘密作为证据和盘托出,则对原告会十分不利。这就要求原告必须充分运用法律对侵权之诉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包括在一定条件下举证责任的分段承担、转移、减轻或加重以及间接证据的作用┅┅
    要解决好员工离职後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主要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化建设;另一方面是运用法律手段,尤其是从合同责任的角度明确企业与员工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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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商业秘密v
文章标题:员工离职後,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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