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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加班,公司能作为辞退的理由吗?

摘要:“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基本案情】

  东莞某生产厂家取得一批订货合同,为了尽快完成客户的任务,厂领导决定,全体职工平时每天加班3小时,每周六全天加班。员工王某等人十分不满,坚持了半个多月,多次向厂领导提出意见,均被驳回。王某等人一气之下,自行决定按照厂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工作时间,达到下班时间后,自行离厂。 在厂领导几次严厉批评王某等人无效后,以违反厂规厂纪为由,做出了对王某等人予以辞退的决定。王某不服,诉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裁决厂方对王某等人做出的辞退决定无效。

  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员工拒绝加班,公司能作为辞退的理由吗?

  【本案评析】

  员工拒绝加班,公司不能作为辞退理由。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本案中厂领导的决定存在3处错误,一是延长工作时间程序违法。厂领导既没有同工会协商,也没有与劳动者协商,单方面作出决定,缺乏法定程序。二是延长工作时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根据厂领导的要求,每日加班3小时,周六也要加班,仅以王某等人坚持了半个多月来看,已经超过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三是错误地理解“厂规厂纪”。“厂规厂纪”是根据一定民主程序产生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该厂领导将自己的临时决定作为“厂规厂纪”,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王某等人拒不执行厂领导延长工作时间的决定,没有违反厂规厂纪,也不能因此认为王某等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能因此辞退王某等人。企业经常会遇到生产任务紧急,确实需要加班的情况,但一定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限度内适当安排。

  来源:i人事

内容来自:i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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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加班 辞退
文章标题:员工拒绝加班,公司能作为辞退的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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