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31岁的王某通过了笔试及面试后,于2015年5月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正式到岗工作后,按公司要求填写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在 “婚姻状况” 一栏中填了“未婚”。
2015年11月下旬,王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其实,她早已结婚。但一想到自己来公司仅有几个月,且入职时称“未婚”,王某不敢向公司表明怀孕事实。后来,因孕期反应对工作造成了影响, 公司发现王某已结婚并怀孕的事实,便让王某主动辞职, 王某不同意。公司遂以王某入职时填写虚假婚姻状况、导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 单方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对此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房产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6000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分析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与工作岗位并无直接相关性。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因为它既不是单位做出录用决定的根据,也不是单位知情权的范围。
从本案来看,入职时王某虽在婚姻问题上有所隐瞒,但根据她的工作性质,是否结婚属于她的私事,与其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并无必然联系, 且婚姻状况不是用人单位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的要件。王某的该行为不能视为订立劳动合同的欺诈行为,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来源:三茅网(ID:sanmaoh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