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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承担什么责任??

摘要:违法解除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在这种情况下,普通劳动者有选择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即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二个月的工资标准)。

  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群众团体,为保护工会工作人员的权益,法律作出了特殊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两倍的赔偿,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从上述规定看,工会工作人员与普通劳动者相比,有两点不同:

  一是计算方法不同。对普通劳动者的赔偿,依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对工会工作者的赔偿,依照本人年收入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二是经济补偿金。对普通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工会工作者即要支付经济赔偿金,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例如:一个工作八年的劳动者(每月工资5000元)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作为普通劳动者可要求的赔偿为8个月×2倍×5000元=80000元;如果是工会工作者的赔偿则为24个月(2年)+8个月(经济补偿金)=32个月×5000元=160000元。两者赔偿相差80000元。体现了法律对工会工作者的特殊保护。

内容来自:智联招聘HR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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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劳动合同
文章标题:违法解除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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