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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谁是杨某的工伤责任主体?

摘要:简单介绍职工在该种情况下所受的工伤赔偿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本案中谁是杨某的工伤责任主体?

  问:金某出钱购买一辆货车,将该车挂靠于取得营业执照的某运输公司,以该公司名义从事货物营运。同时,双方约定,金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雇司机;某运输公司按车辆收取管理费,负责办理劳动手续,代收代缴税费;运营中发生交通事故、运输纠纷等均由杨某独立承担,某运输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债务。

  2009年3月初,金某雇杨某为司机,让其驾驶该挂靠车辆从事货物运输。11月3日,杨某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请问:谁是杨某的工伤责任主体?

  答: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包给不具备用工主要的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司机杨某虽为第三人金某所雇用,但因金某系自然人,杨某的合法用人主体当属被诉人某运输公司。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也明确指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因此,某运输公司应是刘某的工伤责任主体。

内容来自:普法网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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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工伤 责任承担
文章标题:本案中谁是杨某的工伤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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