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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中介介绍同一房源 买方选择低价者成交不属“跳单”违约

摘要:那么,消费者在签下《看房确认书》后又通过其它中介买房是否构成“跳单”违约呢?近日,江苏无锡崇安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现下,不少市民通过中介看房时常被要求签订《看房确认书》,而想买理想房源的顾客都会货比三家,在不同的中介看房,而最后没有通过与其签订合约的中介达成买卖被告上法庭的例子不胜枚举。那么,消费者在签下《看房确认书》后又通过其它中介买房是否构成“跳单”违约呢?近日,江苏无锡崇安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看房脚踩两条船,签完《看房确认书》后甩单惹官司

  2011年4月,想买房的林先生分别向两家中介公司去电咨询房源信息。同月27日,林先生在中介业务员的带领下看了一套位于北塘区盛岸路附近的房产,林先生对此套房屋颇为满意。3日后,林先生又在另一家中介业务员的带领下去看房,到了实地后才发现该处房屋和之前看的是同一套房子。于是,林先生又仔细看了一遍。之后,林先生称,对方业务员以体现工作量为由,要求其填写《看房确认书》。

  同年6月,林先生在中介费和服务态度等方面一番考量后选择了第一家中介公司购买了上述房屋。没过多久,另一家中介公司得知了此消息,认为林先生违反了《看房确认书》上关于“看房信息除于原告处成交外,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形式成交或告知他人”的相关约定,以其逃避中介费为由,一纸诉状将林先生告上了法庭。

  是否构成“跳单”违约,双方各执一词

  在庭上,双方对是否存在违约情况各执一词。原告中介公司认为,虽然最后没有促成房屋的买卖,但其提供了必要的中介服务。中介称,看房时林先生对其介绍的房屋很满意,中介便与房东沟通购房事宜。事后,原告与被告及房东多次沟通购房操作等具体情况,但被告一直声称还需考虑,业务员费时费力,最后林先生却绕过其买了房子,违约在先,应该支付中介费。

  “当时业务员说签确认书和我是没有利益冲突的,只是他们用来统计工作总量的凭证,所以我就签了。”林先生告诉法官,自己签的时候并没有细看内容,业务员也没有提醒和明确条款说明。“我觉得第一家中介服务态度好,自然选他们,在其提供的居间服务下,完成了房屋买卖,并不存在原告所谓的逃避中介费的情况。”

  房源非“独家”,法官调解买房人支付1000元补偿款

  在了解完案情的始末后,法官提出,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撇开中介公司与房东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林先生在看完房后,中介公司在其应允下跑前跑后,为其与房东沟通买房事宜,付出了劳动力,提供了一定的前期服务。在法官的调解下,林先生表示愿意支付1000元作为补偿款,中介公司也同意了该调解方案。

  法官提醒,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消费者不应用从中介获得的房屋信息私下与房东达成买卖,但房源非“独家”,消费者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房源信息,有权选择更好的中介公司。

内容来自:东方法眼 作者:周溧 夏倩
本文地址:http://www.iccsz.com//Site/CN/News/2012/05/04/20120504024303937558.htm 转载请保留文章出处
关键字: 房地产 中介/
文章标题:两中介介绍同一房源 买方选择低价者成交不属“跳单”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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