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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晚育妇女生头胎可休143天

摘要:全面二孩后,深圳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15天晚育假,也就是可以休143天产假。

  比粤其它地市多了15天晚育

  小编获悉,全面二孩后,深圳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15天晚育假,也就是可以休143天产假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现该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在该条例正式修订颁布之前,该规定仍应继续执行。

  旧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98天基本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15天晚育假=148天。剖腹产增加30天的假。

  新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即二孩以内)假=128天。剖腹产增加30天的假。

  深圳规定:

  在不考虑特殊情形(如生育多胞胎、难产等)前提下,生育一胎(且符合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休产假98+ 30+ 15= 143天;生育二胎,可休产假98+30= 128天;其他特殊情形的,可按相关规定执行。

  来源:南方都市报

内容来自:南方都市报
本文地址:http://www.iccsz.com//Site/CN/News/2016/05/19/20160519013848111085.htm 转载请保留文章出处
关键字: 晚育 产假
文章标题:深圳晚育妇女生头胎可休14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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