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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还他人误汇款10万元 被判还钱又付息

摘要: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林某辩解自相矛盾,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与戴某存在因借款而还款的关系,且双方互不认识,亦无任何经济往来,故林某收取了戴某的转账汇款应予返还,并应支付从戴某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利率计付的利息。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原告戴某误将10万现金汇入他人账户,要求收款人林某返还被拒后,不得不将其起诉至法院。近日,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林某返还戴某1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戴某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2012年3月6日,戴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误将10万元汇入素不相识的林某的账户,当戴某发现汇错款后,当即通过银行查询等方式了解到林某相关个人情况,并多次打电话与林某商量当面解决这件事件,但林某均置之不理。无奈之下,戴某只得以林某不当得利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后经法院查询并冻结了被误汇入款的林某的账户,但该户头仅剩余200多元。法院同时冻结了林某另外两个账户内的现金6万多元。诉讼中,林某辩解戴某妻子曾向其借款10万元,故有汇款用于归还借款一事;但经庭审核实,该辩解无法成立,林某也不认识戴某夫妻。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林某辩解自相矛盾,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与戴某存在因借款而还款的关系,且双方互不认识,亦无任何经济往来,故林某收取了戴某的转账汇款应予返还,并应支付从戴某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利率计付的利息。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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