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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林某辩解自相矛盾,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与戴某存在因借款而还款的关系,且双方互不认识,亦无任何经济往来,故林某收取了戴某的转账汇款应予返还,并应支付从戴某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利率计付的利息。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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