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继本月《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又一项针对中小企业
融资难题的实质性措施。
根据办法,中小
外贸企业
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采取三种支持方式,一是鼓励
担保机构为中小
外贸企业提供
融资担保服务,对
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
外贸企业
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
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
二是鼓励
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
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
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
外贸企业
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
担保费率之差。
三是支持信用
担保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出资设立
担保机构,开展中小
外贸企业
融资担保业务,可按照不超过地方政府出资额的30%给予资助。用于注资支持设立
担保机构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中央下达当地专项资金的30%。
“这是第一次提出只针对某一企业类型的新的扶持方式。”中国社科院专家陈乃醒说,这一办法的推出有利于推动中小
外贸企业
融资,改善
融资环境。对
担保机构提供专项资金支持是一种比较硬的措施,较以往提出的搞活中小企业的提法,这个措施更加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