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借口
试用期将满被辞退
某地一家翻译中心,因业务发展需要,聘用了5名大学毕业生做翻译员。小王等5名大学生到公司报到的那天,老板承诺试用3个月,
试用期月薪25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满正式录用,月工资不少于3000元。
在就业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刚参加工作,
试用期满就能有这样的薪水,小王等5名大学生非常满意。
为了得到老板的肯定,能被正式录用,他们加班加点不停地为公司赚钱。可是,在仅差10天就
试用期满的时候,老板突然以“不适宜在本公司工作”为由,将5人全部辞退。
【深度剖析】
小王等5名大学生的遭遇,并非个案。许多大学生都遇到过这样的事。该翻译中心的做法,起码有两条明显违法。
一是
试用期工资过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随意辞退员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了劳动者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等六种情形,以及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三种情况。符合上述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也就是适用法律上的举证倒置原则。如果 用人单位不能很好地证明,甚至根本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就不能将小王等5名大学生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