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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权利义务

摘要:民事诉讼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权利义务

一、诉讼权利

  1、原告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双方当事人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4、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
  6、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勘验人员回避;
  7、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和理由有权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和有权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8、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9、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10、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11、双方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
  12、离婚案件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
  13、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有效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为2年。

  二、诉讼义务

  1、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负举证责任。
  2、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开庭时必须遵守法庭纪律。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则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缺席判决。
  (3)、必须到庭的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予以拘传。
  (4)、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人,可根据情节经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则强制执行并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诉讼权利义务同样适用于法律对法定代理人、第三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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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民事诉讼权利义务
文章标题:民事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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