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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好”姐夫窝藏小舅子 自首悔过获缓刑

摘要:被告人夏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妨害了公安机关对犯罪的侦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夏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夏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

       近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夏某犯窝藏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夏某明知夏小某、刘某(均已判刑)是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正在抓捕的涉嫌犯抢夺罪的犯罪嫌疑人,仍于2012年8月18日驾驶汽车将夏小某、刘某运送至其在镇江市××小区28号楼301室租住房隐藏,帮助夏小某、刘某逃匿。公安机关于2012年8月21日在被告人夏某的租住房内将夏小某、刘某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妨害了公安机关对犯罪的侦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夏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夏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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