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计算机软件侵权判断原则

摘要:计算机软件侵权判断原则
计算机软件侵权判断原则

 

计算机软件开发过程中,除取得程序代码这一最终成果外,还包括数据结构、算法、用户界面、组织结构等内容。因介于代码与软件功能之间的部分基本上还是属于软件开发过程中的思想,而非软件的表达,故不属于保护范围。

 

  计算机软件侵权判断的原则:“实质相似性加接触”原则。在二者实质相似的前提下,若有证据证实被告接触或可能接触了软件,一般就可以认定侵权成立。其步骤如下:

 

  (1)对被控侵权软件与权利人的软件直接进行软盘内容对比或者目录、文件名对比;

  (2)对两个软件的安装过程进行对比,注意安装过程中的屏幕显示是否相同;

  (3)对安装后的目录以及各文件进行对比,包括对比文件名、文件长度、文件建立或修改的时间、文件属性等表面现象;

  (4)对安装后软件使用过程中的屏幕显示、功能、功能键、使用方法等进行对比;

  (5)对两个软件的程序代码进行对比。

 

  其中,最主要的是程序代码比对阶段。目标程序同一性判断只是软件侵权判断的基础,在目标程序相同的情况下,还需进一步判断与目标程序相对应的两个软件的源程序是否同一。如果两个软件的源程序实质相似,则可判定两个软件相似,侵权行为成立。

内容来自:网上
本文地址:http://www.iccsz.com//Site/CN/News/2011/12/07/20111207055914819375.htm 转载请保留文章出处
关键字: 计算机软件侵权a<
文章标题:计算机软件侵权判断原则
【加入收藏夹】  【推荐给好友】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讯石光通讯咨询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光通讯咨询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我们诚邀媒体同行合作! 联系方式:讯石光通讯咨询网新闻中心 电话:0755-82960080-188   debison

相关新闻

暂无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