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王某系
外来务工人员,1996年10月,进入上海市A公司做油漆工。2002年11月,A公司开始为其缴纳
外来人员综合保险,2008年1月1日,双方续签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6月11日,十几年前刚进入单位时配发的工作鞋损毁,王某遂向A公司经理要求再发一双新的工作鞋,经理对此不予理睬,二人遂发生争执,结果A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纪为由将王某辞退。
王某经过劳动仲裁审理后又诉诸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审庭审中,A公司辩称虽承认王某自1996年10月便进入单位工作,但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因王某严重违纪,系合法解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但王某为
外来务工人员,且未能提供相关有效的依据证明其2002年10月之前是经批准使用的
外来人员,故王某的
工作年限自2002年11月起计算。
王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计算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时,应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
工作年限为准,故原审法院以王某无证据证明其系经批准使用的
外来人员为由,从A公司为其缴纳
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之月起计算其工龄的计算方法缺乏依据,依法改判A公司自1996年10月起计算王某的
工作年限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的
工作年限。1993年12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上海市单位如果使用外地劳动力须经劳动部门批准,同时计划使用的外地劳动力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方才视为合法用工。2007年11月30日,《规定》废止。
1996年王某进入A公司工作,但其无法提供证明他是经批准使用的
外来人员,是否因此便可认定王某的
工作年限应当从A公司为其缴纳综合保险时起算?其实,一方面A公司已经承认王某1996年便进入单位工作,并且办理使用
外来劳动力的审批手续也是A公司的义务,证明用工的合法性是A公司的责任,不能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归于劳动者身上;另外,2008年9月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在计算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赔偿金的年限时,应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
工作年限为准,即应从用人单位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因此,双方对用工之日并无争议,A公司应从1996年10月起计算王某工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