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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从业人员工作年限的认定

摘要:王某系外来务工人员,1996年10月,进入上海市A公司做油漆工。2002年11月,A公司开始为其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2008年1月1日,双方续签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6月11日,十几年前刚进入单位时配发的工作鞋损毁,王某遂向A公司经理要求再发一双新的工作鞋,经理对此不予理睬,二人遂发生争执,结果A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纪为由将王某辞退。
        典型案例 

        王某系外来务工人员,1996年10月,进入上海市A公司做油漆工。2002年11月,A公司开始为其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2008年1月1日,双方续签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6月11日,十几年前刚进入单位时配发的工作鞋损毁,王某遂向A公司经理要求再发一双新的工作鞋,经理对此不予理睬,二人遂发生争执,结果A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纪为由将王某辞退。 

        王某经过劳动仲裁审理后又诉诸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审庭审中,A公司辩称虽承认王某自1996年10月便进入单位工作,但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因王某严重违纪,系合法解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但王某为外来务工人员,且未能提供相关有效的依据证明其2002年10月之前是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人员,故王某的工作年限自2002年11月起计算。

        王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计算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时,应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为准,故原审法院以王某无证据证明其系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人员为由,从A公司为其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之月起计算其工龄的计算方法缺乏依据,依法改判A公司自1996年10月起计算王某的工作年限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的工作年限。1993年12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上海市单位如果使用外地劳动力须经劳动部门批准,同时计划使用的外地劳动力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方才视为合法用工。2007年11月30日,《规定》废止。 

        1996年王某进入A公司工作,但其无法提供证明他是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人员,是否因此便可认定王某的工作年限应当从A公司为其缴纳综合保险时起算?其实,一方面A公司已经承认王某1996年便进入单位工作,并且办理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审批手续也是A公司的义务,证明用工的合法性是A公司的责任,不能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归于劳动者身上;另外,2008年9月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在计算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赔偿金的年限时,应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为准,即应从用人单位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因此,双方对用工之日并无争议,A公司应从1996年10月起计算王某工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内容来自:新民晚报
本文地址:http://www.iccsz.com//Site/CN/News/2009/11/10/20091110011850701125.htm 转载请保留文章出处
关键字: 外来 从业人员 工作年限 认定a
文章标题:外来从业人员工作年限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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