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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朗讯贿赂门的中国官员是谁

摘要:最近一期《财经》杂志,刊登了一篇有关“朗讯门”的报道。报道称,去年12月21日,美国司法部刑事部助理主控官艾莉斯·费雪宣布,朗讯与司法部达成和解,条件是朗讯为其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付出100万美元罚金。美国证监会亦与朗讯就同案达成和解,朗讯另行受罚150万美元。国人关注的“朗讯门”案件,终于以朗讯公司的“以罚代刑”而结束。
   最近一期《财经》杂志,刊登了一篇有关“朗讯门”的报道。报道称,去年12月21日,美国司法部刑事部助理主控官艾莉斯·费雪宣布,朗讯与司法部达成和解,条件是朗讯为其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付出100万美元罚金。美国证监会亦与朗讯就同案达成和解,朗讯另行受罚150万美元。国人关注的“朗讯门”案件,终于以朗讯公司的“以罚代刑”而结束。
 
  但报道的结尾却“奇峰突起”:“朗讯门”一案基本了结,约千名中国受贿者却仍是未解之谜。“为什么只有朗讯被抓了,其它公司没事;为什么只有行贿方,没有受贿方?”一下子又把人们的思绪拉到远方:众所周知,朗讯在2000年至2003年间,为千名中国政府和国营企业高管访问美国出资并以“参观朗讯工厂,接受培训”为由安排行程。受邀者的美国之行,大多花在与工厂参观或者培训毫无关系的地点,例如夏威夷、拉斯维加斯、大峡谷、迪斯尼乐园和纽约等地。在这三年里,此类“访问”次数达315次。但究竟是哪些电信企业的哪些高管收受了朗讯的好处费,几年来公众所获悉的情况一直语焉不详。于是乎,又有媒体议论,“朗讯门”在美国画上了句号,可在我们这里,应该有个开始。
 
  这个要求并不过分。记得在“朗讯门”事件发生八个月后,国家有关部门就开始对事件进行调查,其依据也是朗讯公司所提交的长达800页的报告。据当时的报道,调查由国家信息产业部和国家检察机关牵头,调查部门还希望通过朗讯提交的报告,能尽快找到涉嫌受贿的公司或个人。然而,迄今为止,我们的“有关官员”仍停留在“有关”的程度,身份模糊不清,情况模棱两可。至少没有任何有关报道显示有关官员受到了有关部门的追究。从常理上讲,作为对美国证监会处罚“朗讯门”的一个回应,无动于衷实在说不过去。
 
  可能其间有我们不了解或不能够了解的地方。比如,所谓“行贿中国官员”纯系子虚乌有。倘若是这样,就应该有人站出来严正声明予以澄清,并以“诬陷罪”起诉朗讯公司,这是维护我们“声誉”的最佳机会。但是,多年来不但没人澄清,国内现在甚至不少人已经不知晓曾有过什么“朗讯门”。这种“冷处理”用股市的常用语来说,就叫“以时间换空间”。
 
  还比如,由于两国司法定性的不同,我们不能简单地套用这个“国际惯例”。确实,目前中国司法界和法学界对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公款娱乐等现象是否属于贪污,尚存在很大争议,司法实践中也还没有诞生过相关的判例。但是,即使不构成犯罪也不等于没触犯党纪政纪。而且,人数次数之多,绝非一般性质的违纪;如果因为免费游玩玩得高兴而在商务活动中给外商提供“便利”,性质会更严重。但不管怎样,总要有个说法,“闷”在那里,不就是变成了现在流行甚广且人人心照不宣的“潜规则”吗?
 
  再比如,在司法机关或纪检部门看来,接受商人买单的旅游很正常,既够不成犯罪也够不成违纪。美国认定受贿那是美国的事情。其实,“行贿”与“受贿”本是一对对应的法律关系,既然美国那边已经认定朗讯在中国行贿,“萝卜”已经拔出来好多年,我们这边居然带不出“泥”。是我们对于腐败的容忍度高,还是反贪污贿赂的法律滞后而不能与国际接轨?值得深思。须知,虽然中国目前没有《反海外腐败法》,但是对于发生于国内的商业贿赂行为,仍然是有法可依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条规定,不是“摆样子”的。
 
  有识之士曰,对于发展着的中国而言,如果把“朗讯门”比作一个恶之果,就必然存在着孕育这个恶果的树木和生态,因此,它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就特别值得继续深思。“朗讯门”水花不起,实在不正常。
内容来自: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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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评论:朗讯贿赂门的中国官员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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