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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摘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近年来,我省地税系统全力助推科技创新工程的实施,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省地税局多次专题研究落实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积极主动与省国税、科技、财政等部门联动,加大相关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优化操作流程,加大工作督查和考核力度,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今年以来,直接减免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29.77亿元,比上年增长35.6%,进一步扩大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率和影响力,有力地支持了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了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今年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一方面是对200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复审;另一方面是对2011年度新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资格认定。2008年度我省共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368家,目前企业复审申报工作已基本结束;今年将组织两批新申报高企资格认定工作,第一批申报工作已经结束,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第二批高企资格认定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8月1日。

  为更好地帮助企业及时了解掌握相关税收政策,省地税局日前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流程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专门的梳理和进一步的解读。 

  一、“高企”认定须具备哪些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6个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要求。

  二、“高企”认定要经过哪些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注册登记。企业对照《认定办法》中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

  (二)企业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需将下列材料提交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等。

  (三)组织审查与认定。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根据工作安排,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四)公示及颁发证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查实处理,属实的则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无异议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高企”研发费用归集包括哪些内容?

  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出具经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年的研发费用、近一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

  (一) 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四)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五)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化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六)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八)其他费用。为研发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发总费用的10%。

  四、企业何时进行“高企”复审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高企复审具体要求按《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办理。

  五、如何享受“高企”税收优惠?

  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有关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上述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实际工作中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复审不合格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动失效,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四)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五)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认定管理机构应取消其认定资格,在今后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①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②有偷、骗税等行为的;③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④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是什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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