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信息产业部多名高层官员在北京介绍了对香港开放5项电讯业务的实施细则,包括电盈、和记等在内的运营商及香港电讯业人士约40人参加了会议。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张春林司长介绍说,香港电信服务提供商在中国内地开展5项业务十,须先与内地一家公司成立合资公司,其中港方拥有股权不能超过50%。
他另外强调称,如果经营跨省业务,注册资本需要1000万元以上人民币;如果是经营省内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需要100万元人民币。
此前,信息产业部发布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关问题通告中称,自2003年10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并可经营包括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及信息服务业务等五项电信增值业务。
信息产业部新闻发言人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自2003年10月18日起,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5项增值电信服务。这5项服务的内容是:1、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2、存储转发类业务;3、呼叫中心业务;4、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5、信息 服务业务。
这位发言人说,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中拥有股权不得超过50%。对澳门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则无地域限制。
他说,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内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澳门与内地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进行审批和管理。
通告原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落实《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关问题的通告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10月18日起,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五项增值电信服务:
1、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2、存储转发类业务;
3、呼叫中心业务;
4、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5、信息服务业务。
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中拥有股权不得超过50%。
三、对澳门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无地域限制。
四、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内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澳门与内地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进行审批和管理。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