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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1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titlestyle>.abt5{position:absolute;clip:rect(413px,auto,auto,413px);}stylediv class=abt5>Get now Pans Online from a href=http:hubbploans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1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2011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

 

法〔20111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53发布的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标准为37147(元)÷12(月)÷21.75(月计薪天数)=142.33元。据此,各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142.33元。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20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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