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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纳光通信集团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摘要:兹通告昂纳光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1座29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兹通告昂纳光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1座29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会报告与核数师报告书。

2. 重选退任董事并授权董事厘定彼等之酬金。

3. 重新委任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厘定其酬金。

4. 「动议:

(a) 在本决议下列条文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在符合一切适用法律之情况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额外股份(「股份」)并订立或授予可能需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期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及可换股债务证券);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内订立或授予可能需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期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及可换股债务证券);

(c) 本公司董事依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依据期权或以其他方式)及发行之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除因(i)供股(定义见下文);(ii)行使本公司发行之任何可换股证券所附带之换股权;(iii)行使认股权证以认购股份;(iv)行使根据本公司当时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相似安排授出之购股权;或(v)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发行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者以外),须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20%,而上述批准须相应地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起直至下列各项中之较早日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ii) 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之开曼群岛法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该项授权经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或更改之日。

「供股」指在本公司董事指定之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按其当时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份或就适用于本公司之任何地区法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所引致之任何限制或责任而必须或权宜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5.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在符合一切适用法律、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不时修订之任何其他获认可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之情况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证券交易所上购回股份;

(b) 本公司依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将予购回之股本面值总额,须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10%,而上述批准须相应地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至下列各项中之较早日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ii) 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之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有关授权经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或更改之日。」

6. 「动议待上文第4项及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根据上文第4项决议案扩大授予本公司董事会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之无条件一般授权,并订立或授予可能需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期权,方式为另加相等于本公司根据上文第5项决议案授出之权力所购回之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之数额,惟该数额不得超过本公司于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倘其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如属本公司股份联名持有人,在排名首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后,其余联名持有人将无权投票。排名先后乃根据本公司股东名册内之排名而定。

3. 代表委任表格须由委任人亲自或其正式委任之代理签署;如委任人为公司,则代表委任表格须盖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正式委任之代理人签署。且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一并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4. 就本通告第2项决议案而言,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那庆林先生、薛亚洪先生、谭文鋕先生、陈朱江先生、黄宾先生、王祖伟先生、白晓舒先生及邓新平先生须退任董事职务并膺选连任。根据上市规则须予披露有关退任董事之详情乃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一年四月七日之通函内。
内容来自:讯石光通讯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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