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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被确认无效,是否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摘要:合同被确认无效,是否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合同被确认无效,是否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对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属于法官可以自由裁定的范围。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仅指法律对时效期间的长短另有规定,而不是对是否受时效限制另有规定。按本条,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都应受时效限制,只不过不同情况下时效期间的长短不同、开始计算的时间不同、是否应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不同。
    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须于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合同法》对此无另行规定。因此,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仍应遵循此规定,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在合同纠纷内,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对另一方合同权利的侵害。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而对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尽管已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因合同在事后被确认为无效而不为法律所认可,但因合同双方在自认为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基于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和履行合同,各方对该合同约定权利的实现期限均有其明确、合理的预期。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基于其对合同有效的认识以及对方到期不履行义务的事实自当意识到其预期的合同权利已经受到侵害,故其对合同相对方的请求权即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的权利已经产生,即应及时行使其权利。如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合同可能是无效的,其可直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并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请求返还财产、损害赔偿;如当事人未认识到合同是无效的,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权利。虽然当事人主张权利的结果会因合同无效而使该项权利归于无效不能实现,但因处理无效合同的后果即产生依法返还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定债权,其合法的民事权益亦可得以实现。所以,合同当事人在知悉其预期的合同权利受到侵害即对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届满而不履行约定义务之时,即有权亦应当及时提出权利主张,无论合同在事后是否被确认无效,其对合同对方的请求权亦即其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签订并履行合同,以及对方到期不履行合同等事实而形成的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的权利即已产生。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或以合同无效为由得以在无限的期间内随时要求合同对方实施给付行为,必将使其间的民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有碍于社会财产流转的客观需求和民事秩序的稳定,有悖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旨,对此依法不应认可与支持。据此应当认为,即使在合同应当或事后已经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已经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合同而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其行使该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应从合同约定的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计算。

——引自《民事再审程序新问题裁判标准》
内容来自:引自《民事再审程序新问题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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