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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食品安全典型案:瘦肉精案惩处最重

摘要:最高法公布食品安全典型案:瘦肉精案惩处最重

最高法公布食品安全典型案:瘦肉精案惩处最重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4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向公众还原“瘦肉精”案、“毒奶粉”案、“染色馒头”案。

    2007年年初,刘襄与奚中杰在明知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是国家法律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且使用“瘦肉精”饲养的生猪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为牟取暴利,各投资5万元生产销售“瘦肉精”。肖兵和陈玉伟将这些“瘦肉精”出售给收猪经纪人使用。 截至2011年3月,刘襄共生产、销售“瘦肉精”2700余公斤,销售金额640余万元。5名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瘦肉精”被8个省市的生猪养殖户用于饲养生猪,致使大量含有“瘦肉精”的猪肉流入市场。

    法院审理认为,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4人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9年不等刑罚。

    2008年9月至10月,代文明将受“三鹿奶粉事件”影响而被客户退货的奶粉藏匿。2010年5月,孙学丰表示要购买这些奶粉。代文明将38吨奶粉更换外包装后销售给孙学丰,孙学丰又将该奶粉转售他人。经鉴定,该38吨奶粉中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

    法院审理认为,两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代文明有期徒刑7年、孙学丰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判处罚金85.12万元和125.02万元。

    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维禄为提高销量,在明知蒸煮类糕点使用“柠檬黄”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情况下,仍安排生产主管、被告人谢维铣组织工人大量生产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盛禄公司销售经理、被告人徐剑明将馒头销往多家超市。

    法院审理认为,3被告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叶维禄、徐剑明、谢维铣有期徒刑9年、5年、5年,并分处罚金65万元、20万元和20万元。

    王二团、杨哲、王利明作为河南省沁阳市柏香动物防疫检疫中心站的工作人员,违反防疫法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对出县境生猪应当检疫而未检疫,运输工具应当消毒而未消毒,且未进行“瘦肉精”检测的情况下,违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及“三证”,致使3.8万头未经检测的生猪运往部分省市,其中部分生猪系使用“瘦肉精”饲养的生猪。

    法院审理认为,3被告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王二团、杨哲、王利明有期徒刑6年、5年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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