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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法》草案披露 资费调整将实行听证制度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从《电信法》草案中可以看到,对电信服务业可能作出更大范围的界定;互联互通也通过法律手段得到改善;资费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从《电信法》草案中可以看到,对电信服务业可能作出更大范围的界定;互联互通也通过法律手段得到改善;资费调整实行听证制度;用户转网可携带号码资源……
 现在关于《电信法》草稿何时送交全国人大审议,何时正式公布实施,有着多种说法
 国际金融报记者 高剑巍发自北京
    10月初,一份报告辗转到了本报记者手里。在这份内容主要是涉及讨论日期为2003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草稿字样的报告里,对未来的《电信法》基本精神作出了一些相应的披露。
    据消息灵通人士透露,或许这并非是最终信息产业部送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最后定稿,但从一些大的纲目可以看出《电信法》的基本立法精神。
    界定电信服务业
    习惯上,媒体和普通消费者把中国电信运营商等为提供基础、增值服务的企业称为电信运营业,但新的《电信法》或许将改变这一习惯。
    在《电信法》草稿里,所有通过设置或者租用的电信传输设施提供电信服务的行业都被称为电信服务业。电信服务业还被区分为第一类电信服务业和第二类电信服务业。所谓第一类电信服务业,指的是通过自己建设的电信传输设施和其他辅助设施等提供电信服务,或者将电信传输等设施出租他人使用的行业。目前主要代表企业有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网通及铁通等电信企业。这些企业将被称为第一类电信服务经营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并且在电信服务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服务经营者进入电信服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但这些经营企业的名单最终还需要国家电信监管部门确定。
 第二类电信服务业被划为特殊第二类电信服务业和一般第二类电信服务业,特殊第二类电信服务业是指租用电信传输、交换等设施提供本地、长途、国家公众语音服务等业务的行业,国内目前基本没有这类企业存在,因此可以看作中国政府对WTO开放“虚拟运营商”的良好贯彻;一般第二类电信服务业是除特殊第二类电信服务业之外的电信服务业,目前的电信增值服务公司应该都在此类。
    在对电信服务业进行划类的同时,国家依然采取了《电信条例》里原有的实行经营许可证和登记制度两种方式进行企业准入。在草稿里,特别对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运营单位申请称为电信服务经营者的情况,作出依照《电信法》进行管理的说明。但并未提到“三网融合”的法律准备情况,据法学专家透露,这也是草稿未来可能还进行修改的部分。
    对于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规定,文中指出,外国投资者可以同中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服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在内地依法设立电信企业提供电信服务。两者都需要由国家电信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审查。
    草稿比《电信条例》更为进步的地方还有对电信经营者的一些具体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特别是发布虚假广告、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寡头联合等行为要受到严惩。
    互联互通有望改善
    针对目前电信企业互联互通日益严重的情况,有关法学界专家和通信行业专家对此专门辟出整整一个章节的条款。首先互联互通应该遵循“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及时有效”20字原则,只有在影响电信服务的正常提供和互联可能不公平损害第一类电信服务经营者利益的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理由下,拥有自己电信网络的第一类电信服务经营者才可以拒绝其他电信服务经营者提出的互联要求。
    对于互联互通,第一类电信服务者必须按照非歧视和透明化的原则,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工作程序、互联时限、互联业务目录及费用等内容的互联规程,并向社会公布。这也意味者原本是寡头游戏的互联互通,将为所有享受电信服务消费者提供更多的知情权。
    对于互联互通的费用问题,该草稿并没有作出进一步说明,关于互联费用及结算方式信息产业部可能将采取另行制定详则的方式。但信息产业部有可能在未来会依照法律,成立互联互通争议行政裁决委员会这一机构,对于互联互通问题的行政裁决必须在45天内解决,特殊情况下90天。但是原则上,建议遇到互联互通问题前,任何一方都可以向通信专家委员会申请调停,调停无效再进入行政裁决阶段。
    今后类似一些电信运营商使用技术等手段制造网间通信障碍、擅自终端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拖欠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网间结算费、遇到网间通信事故不及时排除等目前极为常见的电信企业行为,将受到法律禁止。
    听证制度与号码可携带
    和《电信条例》并没有太多不同,国家对电信资费依然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政府对电信资费政策实行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到市场调节价过渡的原则。
    草稿里提到,对于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服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经营服务者可以自行决定电信服务收费及电信资费标准和计费原则。而与用户生活密切相关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电信服务,由政府实行定价或者指导价。这给政府机构未来在一些基础电信服务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定价,提供了一个宽松的法律空间。
    和《电信条例》相比,《电信法》草稿里提到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大的法律进步是: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电信资费时,电信管理机构应当采用听证的方式。特别是在上调电信资费时,电信管理机构应该实行电信资费听证程序,征求各方的意见。
    号码可携带字样此次也在草稿里出现,也就是用户选择权。一些专家提出用户由原第一类电信服务经营者转换至经营同一类业务的其他第一类电信服务者时,可以保留原使用号码;经营本地电话和移动电话的运营商不得收取选号费用。不过有专家认为,号码可携带最后是否能够实施,可能还会是一个较长争议的过程。这其中的焦点主要集中的运营商对号码可携带之后对各自利益的判断,也是《电信法》存在几个变数的因素之一。
 何时推出?
    从这份《电信法》草稿里可以看出,中国电信业的法规建设在经历电信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在这份草稿里,对于电信普遍服务、电信建设与保障、无线电通信管理以及电信标准与电信设备进网都作了详细的法律规定。
    网络与信息安全和国家电信监管机构,以及法律责任方面草稿在对照《电信条例》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地作了较大幅度改进。这应该说是中国通信业和司法界的一个重大进步和胜利。
    现在关于《电信法》何时送交全国人大审议,何时正式公布实施,有着多种说法。但是不管《电信法》到底在什么时间推出,我们始终相信,一部经历几十年历程出台的法律应该是能够促进我国通信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的。     

内容来自:国际金融报
本文地址:http://www.iccsz.com//Site/CN/News/2003/11/03/20031103081551640625.htm 转载请保留文章出处
关键字: 电信法
文章标题:《电信法》草案披露 资费调整将实行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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