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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单位须“自证其罪”

摘要: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一旦被鉴定患有职业病,劳动者便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同时法律还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经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治疗费、住院的伙食补助费、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评定伤残等级之后的护理费用等符合规定并经法定程序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如果职工评定了伤残等级,可以根据伤残级别获得数额不同的伤残补助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上述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另外,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据媒体报道,遭受正己烷侵害的137名员工中部分员工正在遭受被迫离职的压力,“不离职得不到公司的赔偿”。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没有法定原因、未经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补偿金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要“自证其罪”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然而,要用人单位凭良心提供病人的职业史等资料来“自证其罪”,无异于“与虎谋皮”,所以,有网友提出“受正己烷侵害的员工自行到医院去体检而被公司拿走体检报告”的事情就不奇怪了。

          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并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根据此条规定,职业病的诊断需要在定点医院,而定点医院能不能公正、客观地做出职业病鉴定,很难得到有效的技术力量制衡和监督。另外,一些企业的工会组织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也尚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监管不力等等也成为整个职业病防治体系的漏洞。

             据悉,卫生部已将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期盼我国尽快完善职业病防治和赔偿制度,使劳动者权益保护更加给力。
内容来自: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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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职业病 单位/
文章标题:职业病:单位须“自证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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