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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中的六大连带责任

摘要:本文将委托代理分位三个阶段,发生三个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作者将这些责任进行归类,分成六大连带责任,进而阐述。

代理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在此,本文着重讨论委托代理

  一、委托代理连带责任产生的前提

  委托代理是法律行为,需要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此处,连带责任的产生,除了需要具备委托代理的一般要件外,还需要强调的是委托代理还需要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代理人需要以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代办被代理人事务代理的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需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我们大致可将委托代理人分为三个阶段,产生三个民事法律关系。即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在转委托的情况下,还有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在这三种关系中,出现不同的情形,具体的连带责任是不同的。

  二、委托代理中的六大连带责任情形

  (一)、在第一个关系中,即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有两种情形。1、授权不明时,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不明是指代理事项、权限、或者期限不明确。此时,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均有过错,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行为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行为必须合法,这是代理的要求,如明知不合法且不反对,则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在第二个关系中,即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有两种情况,1、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此时,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构成共同侵权,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理应承担连带责任。2、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是与行为人是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首先,第三人需明知行为人的代理权限有瑕疵,即第三人存在恶意。其次、需要给他人造成损害。他人的损害是第三人明知行为人的代理权限有瑕疵的情况下仍然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

  (三)、在第三个关系中,即转委托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与次代理人之间。委托代理人可以转委托给他人,应当写明代理事项、权限、期间等问题,如果出现转委托授权不明时,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委托代理人主张损失,若次代理人有过错,应负连带责任,此时的连带责任需以次代理人有过错为前提。

  (四)、被代理人委托两个以上代理人共同处理事务时,由于过错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之间对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在委托代理的六大连带责任中,第一个关系第一种情况下的连带责任是补充性连带责任,即先由被代理人承担,本人不足以承担时,再由代理人承担。这主要是依据过错比例来划分的责任比例,书面委托中,被代理人应当具有更严格的审查义务。除此之外,其他的连带责任均为平行性连带责任

内容来自:东方法眼 作者:朱雍忌
本文地址:http://www.iccsz.com//Site/CN/News/2012/06/07/20120607224523930634.htm 转载请保留文章出处
关键字: 代理 连带责任
文章标题:委托代理中的六大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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