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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汽车三包新政落地 配套政策亟待跟进

摘要:北京一中院:汽车三包新政落地 配套政策亟待跟进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结合近年来审理的家用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案件,指出三包新政落地后,由于缺少相应配套政策,消费者在利用三包政策维权时可能遇到问题,北京一中院指出,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实施三包退换车登记备案制度,从源头上避免三包退换车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

  三包新规出台前,汽车质量问题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能够认定汽车在质保期内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多次维修无法解决的,消费者通常会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三包新规施行后,家用汽车产品的质量问题符合三包新规规定的换货条件但不符合退货条件,消费者能否再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另外,如果符合合同解除的情形,汽车销售商参照三包新规要求消费者支付合理使用费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这些问题有待司法机关出台进一步的司法解释,给消费者以明确的诉讼指导。

  当车辆出现问题时,经销商或厂家会认为这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从而将问题排除在质保范围之外,而消费者若有不同看法,则需要找其他权威机构来认证。但目前国内可以向普通大众开放的鉴定机构数量很少,而且多和汽车厂商有关联关系,另外鉴定费用较高,按照司法惯例,在没有得到法院最终判决前,鉴定费有申请鉴定的消费者承担,这也导致消费者依据三包规定索赔时举证、鉴定的难度。可以想象,目前第三方鉴定机构数量紧缺、效率较低、公信力不足的现实问题与当事人高涨的维权预期之间的矛盾,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三包政策的实施效果。

  “包退”政策出台后,由此导致的退车与目前部分地市的过户政策存在一定矛盾。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该规定在防止极个别人利用法院判决骗取小客车指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产生了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的问题。比如,因家用汽车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被判解除后,销售者取得购车指标前无法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消费者在此之前只好继续使用问题车辆,使得胜诉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汽车三包新规施行后,法院针对退换车纠纷做出的生效判决数量预期增加,如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三包责任同样将面临难以落地的困境。

  三包退换车的善后处理将给市场秩序带来新的冲击。目前北京一中院审结的汽车质量纠纷案件中,有50%因为销售者的不诚信行为引起。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隐瞒车辆经过修理的事实、将瑕疵车、事故车或二手车充做新车出售给消费者。汽车三包新规落地后,因质量问题退换车辆的现象增多,势必导致问题车辆向销售者集中,如果不对该部分车辆的处置加以规范和引导,将可能孳生更多的不诚信现象,对市场秩序产生新的冲击。

  针对汽车三包新规落地后可能产生的上述影响,北京一中院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有关机构应当第一时间制定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可选择要求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或是要求销售者承担合同责任,为保证裁判尺度的统一,还可规定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证明标准参照三包新规规定的退货、换货条件进行把握。

  第二,在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同时,加大对汽车质量鉴定机构的监管,用程序公正增强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化解当事人举证鉴定难的问题。

  第三,市交通委、公安局、发改委等部门应当协调对现行政策进行修订,规定按汽车三包新规退车、换车的,车辆销售者承接车辆无需出具购车指标,登记机关在车辆再次销售前可用专门的三包退换车登记代替所有权转移登记。消费者在办理三包退换车登记后,可以直接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中涉及三包退换车操作的,参照执行。

  第四,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实施三包退换车登记备案制度,从源头上避免三包退换车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同时对各自工作中发现的销售者的不诚信行为定期进行通报,及时进行查处,加大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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