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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单模光纤反倾销立案调查

摘要:商务部近日正式收到江苏法尔胜、烽火藤仓光纤、富通集团、江苏亨通、成都中住光纤和中天科技代表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0年第23号

  【发布日期】2010-4-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0年3月19日正式收到江苏法尔胜(6.87,0.35,5.37%)光子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和中天科技(26.18,-0.15,-0.57%)光纤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和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量之和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0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被调查产品名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G.652光纤。英文名称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体描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G.652光纤或G.652单模光纤。它同时具有1550nm和1310nm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1550nm窗口。其特点在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1310nm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G.652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窗口的衰减在0.3~0.4dB/km,色散系数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9~0.25dB/km.,色散系数在15~18ps/nm.km。

  主要用途: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能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如长途通信、干线、有线电视和环路馈线等网络。

  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011000。本次调查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其他种类的光纤和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应诉登记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10-64515068)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10年4月22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1年4月22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1 年10月22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74065198747

  传真:86-10-65198164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6965197590

  传真:86-10-65197579

  附件: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应诉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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