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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

摘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商标转让协议是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对深圳唯冠公司没有约束力,也没有构成表见代理,故判决驳回了苹果公司等的诉讼请求。

 2001年,深圳唯冠公司在我国注册了涉案两“iPad”商标。IP公司于2009年8月向英国唯冠公司发出要约“希望能够购买所有唯冠拥有的iPad商标”。经磋商,2009年12月17日,台湾唯冠公司与IP公司在台湾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以3.5万英镑为对价向IP公司转让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iPad商标。2010年2月,IP公司签订《权利转让协议》向苹果公司转让涉案两商标。2010年4月19日,苹果公司、IP公司以深圳唯冠公司为被告,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根据台湾唯冠公司与IP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判令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拥有的涉案两“iPad”商标归其所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商标转让协议是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对深圳唯冠公司没有约束力,也没有构成表见代理,故判决驳回了苹果公司等的诉讼请求。苹果公司、IP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多次调解,终使双方于2012年6月达成调解协议,由苹果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唯冠公司将涉案“iPad”商标过户给苹果公司。该调解协议已经执行。

  由于诉讼时唯冠公司已濒临破产,涉案“iPad”商标被数个银行申请轮候查封,案件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备受国内外关注。调解结案,实现了iPad商标的价值最大化,有力地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探索了涉外商标权权属纠纷解决的新路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内容来自:人民法院报
本文地址:http://www.iccsz.com//Site/CN/News/2013/07/15/20130715220500920565.htm 转载请保留文章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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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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