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国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2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我国海关因而加大了对上述进口货物的法检力度。但江苏吴江海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由于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存在明显差异,使光纤的法检陷入尴尬境地。 </P>
据了解,海关总署就具体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问题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4年第21号公告。随后,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发表了2004年第2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其他光导纤维”(商品 编码90011000.19)按照法定检验程序办理检验鉴定手续,并在国质检检函【2004】659号中对检验鉴定的相关事项做了明确规定。在海关总署2004年第21号公告中规定:“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A、G. 652B、G.652C)应填报9001 1000.11,其他光导纤维应填报90011000.19,光导纤维束和光缆应填报90011000.90申报。” </P>
由于在我国国标中并未有G.652的光纤分类,而只有B1.1类光纤的规定,则上述公告和文件中的光纤分类应理解为国际标准ITU-T G.652规定的光纤分类。那么,G.652D光纤应为“其他光电纤维”,在申报时应填报9001 1000.19,属法检产品。但G.652C和G.652D按照中国国标GB/T 9771-2000的规定,在光纤性能上无任何差异,属同一产品,不应归入法检产品。</P>
同样,由于国标GB/T9771-2000和ITU-T G.652:2003的差异,在将G. 652D光纤当做“其他光导纤维”进行检验鉴定中,无法按照国质检检函【2004】659号规定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检测方案”的要求将G.652D光纤和G.652C光纤区分开。如简单做出“G.652D光纤属反倾销范围内G.652光纤”的鉴定结果,则明显又与ITU标准的规定不符。
由于国标GB/T 9771-2000和I-TU-T G.652:2003存在的巨大差异,使检验检疫工作在本次反倾销的过程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中华工商时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