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王某于2014年8月进入一家信息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双方共同确认,2015年2月1日至2月22日期间,王某请假22天(其中包括春节假期、带薪年休假以及事假),返回新疆老家过年。其应返岗上班的日期是2015年2月23日。
2015年2月19日,王某所在部门的经理曾与其通电话,提醒其应于2月23日回公司上班。
2月22日,王某先从乌鲁木齐乘坐火车到天水,后在火车上补票,于2月24日中午回到苏州,2月25日回公司报到。
2月26日,公司找到王某了解其原因,王某说春节期间购票困难,没能及时买到火车票,故两天没能上班。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无故旷工,给予书面警告处理,1年内累计两次书面警告,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3月,公司以王某无故旷工为由,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给予其书面警告处理。
因王某1年内已累计两次被书面警告,其第一次被书面警告,是去年国庆节假期回家过节,比规定返岗时间晚了2天。公司在通知工会之后,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对此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5万余元。
二、实务点评
公司《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由王某签收,对其具有约束力,王某应遵守。
其2月1日开始休假时,已知返岗日期为2月23日,明知回程需要约40小时,而到2月22日才离家坐火车返程。
王某选择的返程时间和方式,不能成为其缺勤的正当理由。
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在事先通知工会的情况下,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故对王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