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 昨日上午,知名作曲家苏越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这个曾在歌坛上掀起“西北风”的资深音乐人,最终因诈骗5700余万锒铛入狱。他当庭吐露:“后半生没能做轰轰烈烈的事情,遇到风险的时候采取了非常愚蠢的办法,给家人带来的伤害也非常大。”
法院认为,苏越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单位具有承接迎奥运巡演资格或以为单位增资的理由,以单位名义,采取与他人签订协议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至于何谓“数额较大”,可以参照《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标准执行,即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实施诈骗犯罪的,以5万元至10万元作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至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和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诈骗财物2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包括: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诈骗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等特殊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惯犯或其他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无法追回的;因诈骗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这些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均可作为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