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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欺诈

摘要:股权转让欺诈

股权转让欺诈

A公司成立期间有二位股东,其中一位股东要求退出,将股份33.33%转让第三人,同时签订股权转让书并公证。事后第三人如期支付全部款项,双方均履约。二年后,原股东将A公司告上法庭,原因是A公司欠他钱。请问这种行为是否一侵害了第三人的股东权益,因为股权转让书明确表示未如实告之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讨。请问这起案件构成欺诈吗?

咨询者:您好!股权转让,受让人也有合理审查义务。关键要看债权人(原股东、股权转让人)与A公司之间债权债务成立的时间和原因:(1)要明确债权人主张的债权何时成立,但不管何时成立,他都有权向A公司主张债权;(2)如果在股权转让前债权就存在,债权人向A公司主张债权后,股权受让人可凭股权转让书向股权转让人追讨因此受到的损失;(3)在股权转让后债权才存在,债权人向A公司主张债权后,股权受让人无权再追讨。

内容来自: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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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股权转让欺诈
文章标题:股权转让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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