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商标法修改后,驰名商标的申报采用“个案认定”原则,即必须通过商标异议、争议或侵权案件来申报驰名商标,没有具体的案件发生是不能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
认定机构:
一、国家商标局;
二、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
三、法院。
申请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