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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裁定原产于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和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在复审调查期内存在倾销,其中LS电线株式会社(LSCable&SystemLtd)的倾销幅度为9.1%,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FiberopticsCo.,LTD.)的倾销幅度为7.9%。
今日早间消息,商务部近日发布2013年第9号公告,认定原产于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和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在复审调查期内存在倾销,倾销幅度分别为9.1%和7.9%。商务部自2013年3月5日起开始征收相应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3月1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9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两家韩国涉案公司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期中复审进行裁定。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由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继承原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OPTOMAGIC CO.,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适用2.3%的反倾销税税率。
中国商务部5日发布2012年第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和株式会社OPTOMAGIC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案发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2005年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4月21日下午消息,商务部公布对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4.7%至29.1%不等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昨天从武汉邮科院旗下的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获悉:该公司参与申请的一项针对欧美光纤企业的反倾销调查,9日获得中国商务部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2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4号公告,公布了对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英文名称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宣布,自2011年1月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光纤反倾销期终复审案”将主要围绕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情况、产业损害调查等议题展开讨论。自2010年1月1日开始的光纤反倾销期终复审案也由此再度升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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