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女性提起怀孕往往“谈虎色变”,现实中也不乏女职工怀孕后丢工作的案例,有些女性即便怀孕时没丢工作,但产后职位被人顶替,薪水大幅打折的事时有发生。在上海一家公司的毛女士也遇上了这样的事,因为怀孕,她不仅丢了工作,还被老东家告上了法庭,指称她在应聘时存在“欺诈”行为。日前,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某装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支付毛女士工资及生育医疗等各种费用共计8万余元。
毛女士是2009年2月份应聘进入这家装饰公司的,她向公司说明,自己是大专学历,手头还打理着两家小服饰店。公司认为毛女士的学历和工作经历非常符合应聘要求,于是很快录用了她,并把她安排到一家门店做店长。在工作了近一年之后, 2010年1月,毛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向装饰公司领导报告,要求休假。随后,这家公司提出,要先统计年休假时间,并让毛女士重新提供自己的学历和工作经历证明。毛女士因故没能及时提供。于是在2010年4月,该装饰公司便与毛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理由是毛女士无法提供从业材料和无法证明其大专学历。
毛女士立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是判决装饰公司恢复与毛女士的劳动关系,并补发工资与其他费用共1万余元。装饰公司对裁决不服,毛女士也对裁决中补偿的金额不满意,于是双方向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起诉。
在法庭上,装饰公司列出了一系列证据,称毛女士不是大专学历,只是“接受过相当于大专水平的教育”,认为就此一点,毛女士在应聘时已构成了“恶意欺诈”。公司还认为毛女士对工作非常不负责任,常常利用上班时间炒股票、聊QQ,导致那个门店生意一直不好。对于“恶意欺诈”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的说法,毛女士完全不能认同,她拿出自己的学历证书,同时还提交了一份同事的证言,证明自己在上班时工作认真。
毛女士不认同公司的证据,反过来,装饰公司对毛女士提出的证据的真实性也表示怀疑,双方僵持不下。日前,长宁法院综合各方面证据,认为毛女士获得的学历证书是经过有关部门认证颁发的,表明她已取得大专专业知识水平,这和毛女士自称的“大专”学历并不矛盾,用这种理由来解除和毛女士的劳动关系,是不合法的。此外,对于毛女士上班是否认真负责,因为装饰公司在解聘毛女士时并没有以其作为依据,也就不再予以审查。
最后,上海长宁法院一审判决该装饰公司恢复与毛女士的劳动关系,并且支付2010年4月到2011年4月的工资与生育医疗等费用共计8万余元。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闻来源:i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