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内容:中英文劳动合同约定一致如何处理?
外籍人士甲先生被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聘为技术总监,并与甲先生分别签订了一份中文劳动合同和一份英文劳动合同。英文合同中写明甲先生的工资是按美元支付,每月为6500美元;中文合同中约定甲先生的工资则是按人民币支付,每月为人民币40000元。甲先生工作一个月后,企业以人民币40000元为标准支付了当月工资。甲提出了异议:“我的英文合同月工资是6500美元,你们应该用美元,或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4.5万元,而不是4万元。”但企业不同意,甲于是提起了劳动仲裁请求,要求企业执行英文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标准,补足少发给他的工资5000元人民币。
请问:甲能要回这5000元月工资吗?
2、案例解析:
本案中的甲先生与企业之间关于工资的劳动合同条款出现不一致后,应该以中文劳动合同为准。通过此案,凡是劳动者劳动合同有中文和外文版本时,当两者发生冲突,要以中文版为正本。劳动者签订中文、英文两份劳动合同时,也应注意两份合同内容是否相符,以免造成损失。
3、法规依据: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用中文为正本。”
我国一些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对此也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问写的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问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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