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讯石光通讯网 2009/4/27 8:24: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 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每年从区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科技研发资金(原科技三项费用)按10%的比例划拨设立南山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
第二条 为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专项经费使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根据《南山区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一)发明专利技术实施的资助;
(二)鼓励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资助;
(三)技术标准研制的资助;
(四)其他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资助。
第四条 专项经费支持的对象:注册地在南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产品开发、生产经营活动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经费不资助:
(一)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
(二)申请单位近三年内在市、区两级科技系统有违规记录;
(三)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的调查。
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遵循绩效原则、集中原则和后评估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起到引导、示范、推广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 区科技局是专项经费的管理部门,区财政局是专项经费的监管部门。
第八条 区科技局的职责是:
(一)编制专项经费预算,并会同区财政局下达经费计划;
(二)常年受理专项经费的申请,组织项目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评审;
(三)负责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资助项目进行年度总结;
(四)负责对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第九条 区财政局的职责是: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
(二)参与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
(三)会同区科技局下达经费,办理经费拨款;
(四)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绩效评估结果。
第十条 受资助项目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落实项目约定的匹配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
(三)对整个项目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及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发明专利技术的实施、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创建、技术标准研制等过程中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专利检索费、专利信息数据库建设费和知识产权工作宣传、表彰、奖励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四章 资助方式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项目费以无偿方式进行资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技术实施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对经审定被列入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已列入国家专利试点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深圳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企业,每年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连续资助三年,根据年度使用情况分次拨付。
第十五条 对符合技术标准研制的配套资助的项目,按不高于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50%的标准给予配套扶持,一次性拨付。即参与国际标准研制的项目无偿资助金额不高于25万元;参与国家标准研制的项目无偿资助金额不高于15万元;参与行业标准研制的项目无偿资助金额不高于8万元;参与地方标准研制的项目无偿资助金额不高于5万元。对一年内参与多个标准的研制并获得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的资助项目的企业,其配套资助累计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使用要求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获得的资助采取专用账户、封闭管理,区财政局按项目合同规定拨款,拨入项目承担单位的专用账户。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经费,并按合同的要求报送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超出或改变经费用途的,区财政局可以拒付。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经费,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经项目验收后进行核销。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用于补助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区科技局批准,将剩余区科技研发资金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区科技局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区科技局将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汇总报送区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验收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六章 申请条件
第二十四条 发明专利技术实施资助项目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应当具有一件至数件以发明技术为核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
(二)专利证书授权期限没有超过5年(以专利证书授权日为准);
(三)项目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其生产、销售已有一定规模,上年度销售额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有较好的实施条件;
(四)专利技术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有后续的创新潜力和发展空间,对提高相关产品的附加值及市场竞争力有突出的作用;
(五)项目实施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创新研发能力,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有相应的措施、目标任务明确,人员、经费、组织落实;
(六)项目实施单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二十五条 南山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了专职人员;
    (二)建立了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三)重视专利信息化建设和专利信息利用,已建立科技开发专利检索制度;
    (四)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30%以上;
    (五)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有关专利申请、维护、诉讼、信息利用、实施、培训和奖励的费用)占企业研发投入5%以上;
(六)组织参加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工作,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二十六条 技术标准研制的配套资助项目申报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列入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的资助项目。
(二)项目申请单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七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七条专项经费的申请和区科技研发经费的申请同步,由区科技局常年受理,集中分批审批。
第二十八条  申请专项经费,由申请单位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区科技局明确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所需材料以每年度专项经费申请公告为准)。
第二十九条 专项经费审批程序是:
(一)区科技局初审申请单位资格及申报材料,确定申请项目是否受理;
(二)对已受理的项目,区科技局组织实地考察、专家集中评审。
(三)区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现场考察意见,审定申请项目并编制经费预算;
(四)拟立项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六)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
(七)区财政局凭项目合同和区科技局出具的资金下达函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对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区科技局按照《南山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项目进行管理,每年对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进行评估。评估和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财政局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
第三十一条 监察局、审计局对区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二条对于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的行为,财政局、科技局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专项经费、三年内不受理资金申请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和经费的评审、监理、审计和评估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经费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区科技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专项经费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经费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经费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闻来源:中国政府资助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