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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07/2023-Customs(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3年5月5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印度尼西亚、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re)“SMOF”]作出的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
中国商务部对欧美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 中国再次对欧美进口单模光纤实施5年反倾销措施
近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商务部发布关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发布日本、韩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公告,将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按以下税率征收反倾销税:1.康宁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37.9%;2.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OFS Fitel, LLC)33.3%;3.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Draka Communications Americas,Inc.)78.2%;4.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78.2%。
商务部日前发布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调查。
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20号公告,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7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今日早间,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78号,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商务部再次发起针对进口光纤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时间是2016年4月22日起开始,于2017年4月21日前结束。21日商务部发出2016年第15号公告,内容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光纤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结果。早在2011年4月21日,商务部就曾发布2011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1年4月22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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