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质量问题再度引发民事纠纷,汽车“三包”亟待规范立法
2012年2月15日下午,一起由质量问题引发的汽车更换纠纷案件在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经过1个多小时的庭审,法院最终以《合同法》有关规定为依据,判决汽车经销商为消费者更换相近系列新车一辆。
案件回放: “问题”车将消费者逼上法庭
2009年11月16日,宜兴市民任先生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花费21万余元购买迈腾FV7187TDQG汽车一辆。没想到当年冬天,新车就出现两次启动倒车熄火的故障,销售公司也只是简单排除故障,并未查出问题产生的真正原因。2011年3月,任先生的这辆汽车再次无故熄火被送往销售公司检修,经排查,销售公司认为汽车熄火的原因在于变速箱,并于2011年8月为任先生更换了变速箱总成。
2011年10月7日,任先生带着一家人驾车前往南京,行至宁杭高速路段时,为了避让其他车辆,任先生踩了一下刹车,可是车辆在降速后就突然失去动力,车内 P、R、N、D、S所有档位同时跳动,根本无法控制提速。时值国庆长假的最后一天,很多人自外地驾车回宁,宁杭高速上车流密集,跟在任先生车子后面的车辆不知究竟,不断按喇叭提醒其加速。“说实话,当时如果后面的车子没有相应减速而是撞上来造成车祸,那大家不会去追究车辆的质量问题,而我却要背上所有的责任。”情急之下任先生当机立断,死死把稳方向盘,终于将车安全停在了高速紧急停车道上。
事后,经4S店检查,车辆发生故障的原因还是在变速箱上,并再次提出帮任先生更换变速箱总成。无奈的任先生只能答应“耐心等待”,但就在两周后,他接到对方销售总监打来的电话,说车辆在更换完毕准备交付的试车过程中又出现了与高速路上同样的情况,须第三次更换变速箱有关部件。
“才买了两年的汽车就换了三个变速箱,这样的车子我实在是没有信心和胆量再开下去了。”任先生认为自己所购买的汽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向经销商提出更换新车的要求,但遭到拒绝。“我打过厂家的服务热线,也找过消费者协会,可都没有用。” 2011年底,任先生向宜兴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汽车经销商对问题车辆予以更换。“事情到这一步,我也没有办法了,都是被‘逼’出来的。” 任先生无奈地说。
法院判决 :“问题车”应予以更换
“买车容易修车烦,换车犹如上青天”,多年来,由于相关立法一直未到位,消费者遇到“问题车”后往往只能自认倒霉。法庭之上的任先生不禁质问:“同样都是购买商品,为什么其他商家都保障商品在7天内可以无理由退换了,汽车行业却还是铁板一块?”任先生的代理人毛建中律师更是拿试车员打比方,表示其当事人是购车的消费者而不是汽车厂商的义务试车员,没有理由要一次又一次地为商家试开那辆不知什么时候又会出现故障的“问题车”。他认为,根据公平交易的原则,消费者既然花费大量资金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商品和服务,而保证商品的质量是最根本也是最基础的。如今,任先生的汽车频频出事,很显然是车辆本身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而且这种质量隐患将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问题,因此尽管国家还没有明确的立法和规定,任先生要求更换汽车的诉请也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对于愤怒的消费者,被告销售商的态度要淡定许多。4S店销售总监王先生解释说,由于汽车是特殊商品,从售出的那一瞬间,就从“新车”变成了“二手车”,价值和性质都发生了根本改变,因此“只能修不能退”已经是汽车销售行业的惯例。被告代理人孟元强指出,4S店不是汽车生产厂家,只是负责车辆的销售和其后的维修养护服务,并不存在对车辆的更换义务。且任先生在购车时并没有与4S店形成书面购车合同,没有如出现问题须整车更换的退车约定,目前法律也没有汽车“三包”的明确规定,因此任先生的诉请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
宜兴法院认为, 虽然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车辆买卖过程中未对车辆质量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原告所购车辆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多次出现变速箱质量问题,修理过程及试车过程仍出现问题,已不能达到原告正常行驶、方便生活的购车目的。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任先生更换车辆的诉请,判决销售商为任先生更换2011款1.8T新迈腾自动舒适型汽车一辆。
由于任先生所购原车辆价款为210800元,车辆购置税18017元,使用期间折旧费28975元,2011款1.8T新迈腾自动舒适型价款为209800元,经计算,法院同时判决任先生在提取新车时支付给销售商差价9958元,由任先生自行依法交纳各项税费。
立法脱节:汽车维权面临重重困境
虽然案件已经审结,但该案的合议庭审判长宜兴法院法官陆长平表示,任先生的此次诉讼成功只是个案。在法律尚不完善的前提下,更多消费者要想实现更换车辆的维权目的并非易事。
“目前我国汽车‘三包’尚未出台,国家也没有其他法律规定可以严格适用于汽车质量及其售后纠纷的裁决。”除此以外,消费者还要面临的重大难题就是取证问题。据法官了解,国家认可的整车汽车质量鉴定检测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不超过30家,且一辆车的检测费用就高达5-9万,一般消费者根本承受不起。“因此要证明车辆确实存在质量缺陷其实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此外,由于汽车属于高科技产品,工艺科技都较为先进,需要有专业的知识才能了解和辨别发生故障的原因和需要更换的部件,普通消费者不懂也不会多在意这些细节,往往会忽略了对证据的保留。“消费者在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面前相对还是处于弱势,一些关键的信息、记录及证言都掌握在强势方的手中,想要成功取证谈何容易。”陆长平坦言。
对此,南京大学法学院刘青文老师认为,汽车不属于国家的“三包”产品,这就使消费者失去了国家“三包”规定这一维权最大利器。同时他也预计,虽然目前的三包规定中所列的可实行三包的产品范围过于狭窄,但未来三包规定修订时,将汽车列入“三包”产品的可能性还是很小。“这是由汽车这一产品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因为国内外都有这样的惯例,汽车一旦开过,就是二手车了,在德国,无论多新的二手车,都会立马贬值20%。”刘青文说。
汽车“三包”:历经磨砺能否“亮剑”
统计显示,中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汽车消费市场和生产地,汽车消费纠纷也随之大量出现。2010上半年,中国汽车消费纠纷在为6220件,2011年上半年为8235件,同期增长比例为32.4%。数据攀升的同时,汽车“三包”政策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焦点。事实上,从2004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就已经开始酝酿出台汽车三包规定,期间历经九稿,堪称“十年磨一剑”。
2011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听证会对搁置近7年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该规定明确了哪些情况下汽车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以及给予补偿的问题,还规定了受理消费者申诉的为质检等部门,以和《消法》相对应。2012年1月10日,质检总局在再次修改的基础上后对《意见稿》进行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修改稿不但将整车三包期限从两年4万公里延长到了两年5万公里,同时将退货期限从30天延长到了60天,除了引入第三方鉴定,意见还规定如出现争议问题还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专家库进行处理。
种种迹象表明,众所期待的汽车“三包”规定出台在望,但规定能否成功“亮剑”取得预期的效果,相关人士有着不同的观点。汽车销售行业认为,汽车产品实施三包面临“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等诸多问题,如汽车的维修配件问题,厂家和销售商都规定必须按要求到4S店去保养、维修、换配件。但4S店的配件贵,工时费也贵,路边小店修车便宜,配件城配件更便宜,于是很多人不去4S店,这样汽车如果出现问题责任将难以分清。因此,在权威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全面实施汽车产品三包,很可能会引发更为严重的“后遗症”。针对最新完善的“三包”意见稿,也有人认为,新规定将三包的第一责任放在了销售商身上的,实质是将本该厂家负的责任转嫁给了经销商。在目前汽车制造商话语权、利益分配权远远大于经销商的情况下,由经销商作为追责的主体,显然有失公平,更有可能导致一些弱势的销售商的消极抵制,偷梁换柱地将不能向厂商追偿的损失进行违规“转嫁”,最后受伤的还是普通消费者。
在消费者的一片叫好声中,维权专家指出问题依旧存在。维权专家冒晓光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虽然最新三包规定适时引入了第三方鉴定和责任争议处理专家库,但同时也规定要经过争议双方同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机构才可以选择专家参与调解工作,这实际上为专家真正能够参与到鉴定和调解中来设置了“障碍”。此外,目前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要走国税、地税、保险等多道程序,一旦启动退车或换车程序,如何将已缴纳的各种税费退还和重新登记也是难题。
相关法学专家提出,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消费者要证明汽车存在质量问题是有一定困难的《规定》的举证要求是将举证责任倒置。另外,《规定》中大量条款使用的是“应”、“应当”等词,未明确规定有责任一方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如何处理、谁来处理的问题。如果关键性的条款不作出明确规定,将直接影响到法规的执行,也会对相关立法的权威性造成损害。
经验借鉴:“柠檬法”与汽车强国
美国的柠檬法案可以说是世界范围内与我国拟制定的汽车“三包”规定最具可比性的法案。因为柠檬是一种又酸又涩的水果,消费者买到有问题的汽车时,就如同吃了一个青柠檬,酸楚不堪,难以下咽,因此美国人把毛病百出、一修再修的不良汽车称为“柠檬车”。“柠檬法”是各州规定的保护购买了有缺陷汽车的车主权益的州法律规定的总称,尽管各州间有些条款的细节不尽相同,总的来说就是,如果你买了在制造商质量担保期内的有缺陷的车辆,在合理的尝试次数后制造商仍没能修好你的车,那你的车就可能是一个“柠檬”,你有资格要求换车、货币赔偿或其他方式补偿。
1982年,《柠檬法》正式出台,同期市场回收更换汽车数量大幅上升,汽车制造企业蒙受损失,但随后更多企业将重点放到了技术革新、质量管理和品牌塑造上,《柠檬法》倒逼美国汽车产业提升发展,铸就了福特、通用等一系列家喻户晓的世界汽车品牌。
无独有偶,在亚洲的汽车生产大国韩国,其《民法》中的 “缺陷物保修责任法”规定,产品的缺陷确认后,要给用户赔偿。产品的重要部件,修理3次仍未修好,应予更换。根据汽车的特点,韩国的厂商将发动机、变速器列为重要部件,3次修不好(含更换总成),可以换车。
日本1994年颁布了《产品责任法》(简称PL法)。其中规定了由于产品的缺陷而引起的对人身安全损失,要追究责任,并明确规定用户无需举证缺陷的原因。日本自动车工业会还内设纠纷处理机构“汽车产品责任咨询中心”,有效利用汽车行业拥有的技术,对消费者进行汽车产品责任方面的咨询、帮助和调解,保持中立性、公正性,迅速、简单地解决纠纷。
一个完善的汽车维权法案所对应的往往是一个强大而规范的汽车强国。我国汽车业“十二五”规划计划在5年内使我国成为汽车强国,预计2015年产销量达到2500万辆,并实现汽车尤其是自主品牌汽车的大规模出口。然而在汽车业光明前途的另一头,汽车“三包”政策却是几经磨难,命运难卜。面对汽车产业各方利益与责任的不对称,相关政策和规定的“长短脚”,让人不禁想问,中国的“汽车强国”路真得能踏踏实实地走下去吗?
新闻来源:东方法眼 赵玲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