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非工死亡,企业未买社保需赔偿医疗费损失;近日,东莞市中院分批发布2015东莞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件,本期“以案释法”,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员工饮酒抢救无效死亡 公司未为其买社保引纠纷
2013年6月25日冯某某入职东莞市某膳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膳食公司”),膳食公司没有为其参加社会保险。
2014年4月13日冯某某因饮酒后神志不清入院治疗,4月1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共计花费医疗费34475.22元。
对于医疗费问题,冯某某近亲属张某等人和膳食公司协商未果,张某等人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膳食公司赔偿医疗费损失20000元。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复函显示若膳食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至2014年4月18日为冯某某按时足额缴纳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冯某某的医疗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根据医疗就医资料核付应报金额是20754.65元。由于案涉医疗费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因此膳食公司应向冯某某近亲属张某等人支付医疗费损失20754.65元,认定膳食公司应向冯某某近亲属张某等人支付医疗费损失20000 元。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应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应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避免赔偿劳动者相关社保待遇损失,也避免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购买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入职后要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和用人单位签订放弃购买社保的协议,积极敦促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相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如果社保无法补办且产生了社保待遇损失,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关社保待遇损失。
来源:东莞时间网
新闻来源:东莞时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