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公司是销售型公司,因市场不景气,产品市场占有率下降,销量急剧下滑,销售业绩连续3个月没有完成目标,老板非常生气。经过公司高层会议讨论,大家认为市场人员配备不齐。经了解,目前研发部门人员超编,效率低下。老板决定从研发部内部调7名员工到销售部,其中2名销售专员,2名商务专员,3名客服专员。张某等4名技术人员不同意内部调动,认为自己对销售一窍不通,根本无法胜任销售部的岗位。公司的做法,是变相让员工主动离职。于是提出要求辞职,并以公司未经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工作内容,要求予以经济补偿。
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张某等员工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是否会支持?
【知识点讲解】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新达成的变更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中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本案评析】
本案例中,张某等员工的仲裁申请要求是合理的,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公司在变更劳动合同前,首先应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公司如果对员工进行调动,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办理异动手续即可。因此建议,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先做好调动的解释说明工作,让员工能够理解调动的意图。同时,为了让员工胜任新的岗位,应该做一些岗前的培训。
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但必须劳资双方协商一致。
来源: i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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