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将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更具体地规定了审计机关的新权限。
取消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限制
依据现行条例,可公布的审计结果仅限于:(i)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ii) 社会公众关注的;(iii) 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而新修订的《新条例》取消上述范围限制,这意味着有更多的审计结果被纳入到可公布的范围。同时,考虑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条例规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细化审计机关的权限
在审计程序上,《新条例》依据《审计法》细化了审计机关的权限。例如,《审计法》规定了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相应地,《新条例》定义了“特殊情况”,即:(i) 办理紧急事项的;(ii) 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iii) 其他特殊情况。
专项审计调查和社会审计机构的责任
《新条例》规定了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同时,作为对《审计法》的规定对社会审计机构核查的补充,《新条例》还明确了:“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总之,《新条例》是继2006年修订《审计法》之后,在中国审计法领域推出的又一重量级法规。它的实施将给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带来重大的影响。
新闻来源:http://chinese.chinalawupdate.cn/2010/04/arties/cat-95364/26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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