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正式立法:单位不准对员工罚款扣钱

讯石光通讯网 2012/12/4 11:03:20

不穿拖鞋上班被罚款或扣工资?从明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有罚款内容将被警告,而乱扣工资将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另外,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欠薪将面临最高“加倍奉还”的处罚:最低加付劳动者薪酬的一半,最高一倍。昨日,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用人单位有罚款规定将被警告

  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不乏罚款的条款,如之前引发广泛讨论的东莞工人不穿拖鞋上班被罚款的事件。昨日,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下称条例)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条例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警告无效怎么办?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改正将被罚款,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欠薪者拒不配合处理最高罚5万

  除了对罚款和乱扣工资有规定之外,用人单位欠薪也将被罚。条例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欠薪,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将“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公告通知后,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欠薪事件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一旦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欠薪逃匿老板信息将被公布

  据了解,现行的《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于1996年7月12日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省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现行条例已不适合目前的需求,因此有必要进行修订。此次提交审议的新草案中,亮点之一便是完善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欠薪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当地新闻媒体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基本信息,通知其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

  经济处罚员工企业或被罚款

  针对用人单位通过经济处罚的形式来处分劳动者的现象,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已经实施经济处分的人数,处以每人2000元——5000元罚款。

  此前,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曾在草案审议中建议,增加一条关于用人单位实施经济处分的禁止性规定,与此项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呼应。具体表述为:“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扣减工资等经济处分。”

省人大财经委还认为,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制定经济处分,属于惩罚性违约金性质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而现实中很多企业肆意通过实施经济处分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权、休息权、隐私权等,亟需在立法上明确予以禁止。

  制定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意见稿还指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预警机制,制定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对因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应按预案迅速处理。

  对于常见的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意见稿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迅速到场协助处理,涉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来源:南方日报)

  用人单位禁止对员工进行罚款扣钱,否则用人单位将按照处罚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召开,《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提交一审,草案完善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新闻来源:南方网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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