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朋友刘某嫁女儿,王某主动开车帮忙接送客人,并收取了一百元红包,酒席上一时高兴多喝了几杯,结果回家途中发生车祸,遂以义务帮工为由将朋友起诉至法院索要赔偿。日前,某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赔偿纠纷,依法判决王某的朋友赔偿48000余元。
2011年1月1日,刘某的女儿举行婚礼,王某主动将自己的一辆面包车开过来帮助刘家接送客人,刘某按照当地习俗包了100元红包送给王某。王某在婚宴上多喝了几杯酒,导致在婚宴结束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脸部及胸部受伤,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王某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6000余元,刘某支付王某3000元。王某出院后,要求刘某支付全部医疗费,但刘某不同意。王某一气之下以其与刘某之间形成的是义务帮工关系,刘某应承担全部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78000余元。
案件审理中,刘某辩称他与王某是运输合同关系,他给王某的红包就是劳务报酬。
法庭经审理认为,刘某送给王某的100元红包完全符合赠与合同的特点,属于无偿赠与性质,不应被认定为劳务报酬,原因在于:一是刘某在女儿婚嫁喜庆中以图吉利,把王某作为“轿夫”、“车夫”馈赠的红包,不仅是当地婚嫁喜庆中的一种礼仪,也符合我国长久以来形成的传统文化习俗。二是王某自愿将自己的一辆面包车开过来帮助刘某家接送客人,刘某并没有拒绝。三是100元的红包数额与当地运输行业的劳务报酬行情明显不符。四是红包的数额是一种不确定的数额,王某并没有向刘某索要红包或约定红包的金额,即刘某是否给王某红包或给多少钱完全出于自己的单方意愿,王某在接受红包时也没有与刘某约定自己应负的相应对价。因此,本案刘某与王某之间形成的不是运输合同关系,而是义务帮工关系。
本案中,王某作为帮工人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王某的人身损害是因为刘家帮工而造成,与王某义务为刘某帮工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王某应该得到刘某一定的赔偿。关于王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应得到支持,因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预见到自己过量饮酒的不良后果,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其却在婚宴上贪杯致使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由于王某自己的过错引起的,刘某在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也不是侵权人,应由王某自己承担过错责任。据此法庭判决刘某赔偿王某48000余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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